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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尔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若尔盖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修订)》和《若尔盖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事决策规则(修订)》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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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府办发〔2020167

各乡(镇)、场,县级机关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若尔盖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修订)》和《若尔盖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事决策规则(修订)十四届县人民政府第41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若尔盖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修订)》

      2.若尔盖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事决策规则(修订)》

  

若尔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1221

若尔盖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自治条例》,参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中共阿坝州委工作规则》《阿坝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修订)》,结合若尔盖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县政府)根据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县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四川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在州委、州政府和县委的直接领导下,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抓好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和县委决策部署的落地落实,坚决执行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高质量推动经济社会发展。

第三条县政府工作的规则是: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务实清廉,规范高效。

第二章组成人员及职责

第四条县政府由县长、副县长,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各局局长组成。

第五条县政府组成人员要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定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定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履行职责,为民务实,严守纪律,勤勉廉洁。

第六条县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县长领导县政府的工作,副县长、政府办公室主任协助县长工作。

第七条县长召集和主持县政府全体会议和县政府常务会议。县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须经县政府全体会议或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八条副县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县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有关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县政府进行外事活动。副县长对分管工作领域的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廉政建设和信访工作实行“一岗双责”责任制。县政府领导实行AB岗工作制度,互为AB岗的县政府领导在一方因会议、接待、出差、学习、休假或其他情况,暂时不能履行岗位职责时,由另一方代为处理其分管及联系的有关工作,代为履职结束时一方要向另一方通报有关情况。县政府领导要按照《若尔盖县人民政府领导班子请销假制度》履行请销假程序及手续。

第九条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在县长领导下,协助处理县政府日常工作。

第十条县长出国访问、脱产学习、请假休假期间,由县长委托,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代行县长职责。

第十一条县政府组成部门实行局长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的工作

县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顾全大局,协调配合,切实维护团结统一、政令畅通,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县委县政府的各项工作部署,坚决执行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

第三章政府职能

第十二条县政府要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围绕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加强和完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职能,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全面提高政府效能,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第十三条优化经济调节,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科学确定发展目标,加强经济形势分析研判,注重预期引导,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第十四条依法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健全综合执法体系,规范市场执法,规范行政裁量权,完善质量、价格监督机制,维护市场的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

第十五条加强社会管理制度和能力建设,健全公共安全体系、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应急管理体系、乡村治理体系,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管理格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维护国家安全。

第十六条更加注重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优化资源配置,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民覆盖、普惠共享、城乡一体、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快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十七条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构建政府主导、企业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加强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优化完善国土开发和保护格局,积极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着力构建长江、黄河上游安全生态屏障,建设天蓝、地绿、水清的美丽若尔盖,实现生态强县、绿色富民,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第十八条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加快建设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推动线上线下政务服务深度融合,完善办事流程,创新服务方式,提高行政效率,优化营商环境,便利企业和群众办事。

第十九条加强信息化建设,完善电子政务内网、外网和政务云等统一政务信息化基础设施,促进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建立支撑办公运行、工作监测、信息公开等的信息化平台,提高办公自动化水平。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强化网上行政监督,保障政务网络安全。

第四章依法行政

第二十条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行政权力,把政府活动全面纳入法治轨道,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平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

第二十一条县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有关地方性法规议案,制定、修改或废止政府规章,发布决定和命令。

提请县政府讨论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审议的政府规章草案,由县司法局审查或组织起草。县政府规章的解释工作由县司法局会同相关部门承办。

第二十二条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坚持科学民主依法立法,不断提高政府立法质量。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政府规章,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及时准确反映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切实解决实际问题,严格遵循有关立法程序,提高立法的针对性和时效性。

完善政府立法工作机制,扩大公众参与,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政府规章的草案要公开征求意见。加强立法协调,对部门间争议较大的重要立法事项,应引入第三方评估,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对经协调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问题,县司法局要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倾向性意见,及时报请县政府决定。县政府规章向州政府和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实施后要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完善。

第二十三条县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省政府、州政府、县政府决定、命令的规定,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履行合法性审查等规定程序。

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充分听取相关部门意见,由县政府制定政府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发布决定或命令,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公众权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等,应当事先请示县政府。

第二十四条县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州人民政府同时备案,县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向县政府备案,并根据规定以适当方式政府网站、社会大众公开。县司法局应当对县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每年对县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目录进行汇总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五条规范性文件应当规定有效期,制定机关要即时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需要修改、废止的应当即时办理,继续执行的应当公告目录并报县司法局。县司法局应加强对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指导和督促,按要求汇总清理情况和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并报县政府。

第二十六条县政府各部门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健全规则,规范程序,落实责任,强化监督,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

第五章科学民主决策

第二十七条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重大事项决策的规则和程序,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法定程序,增强公共政策制定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

第二十八条全县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财政预算,重大规划,经济调节和改革开放的重大政策措施,政府和社会管理重要事务、地方性法规议案和政府规章、重大资金安排等,由县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二十九条县政府各部门提请县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进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论证评估;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乡(镇)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采取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在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要跟踪决策的实施情况,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及时向县政府提出调整完善意见建议。

第三十条县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形式听取民主党派、决策咨询机构、专家学者、法律顾问、社会团体、企业、社会公众等方面意见。

第六章调查研究

第三十一条要把调查研究贯穿于决策和执行的全过程,坚持问政、问需、问计于民,执行领导干部调查研究制度,每年到基层调研不少于60天,县政府组成人员每年至少开展1个事关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课题研究。

第三十二条调查研究要实事是反映情况,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要增强问题意识,深入困难集中、情况复杂的地方,全面掌握第一手资料;要聚焦中心工作,加强综合研究,掌握真实情况;要提高调查研究实效,解决实际问题;要减少人员陪同,简化接待工作,减轻基层负担。

第三十三条县长在调研期间可安排工作汇报会。其他县政府领导同志在调研时可结合分管工作听取工作汇报,一般不召开全乡(镇)性工作汇报会和由乡(镇)党委、人大主席团、政府班子成员参加的会议。

第三十四条注重调查研究成果运用,定性和定量结合、宏观和微观结合、静态和动态结合,综合分析,对症施,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第七章政务公开

第三十五条县政府及各部门要把公开透明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把公开透明原则贯穿权力运行全流程、政务服务全过程,大力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和结果公开,推进政务阳光透明。

第三十六条县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的事项、县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凡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需要广泛知晓的事项和社会关切的事项,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需要公开的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网络、新媒体等方式,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具体地向社会公开。县政府领导重要政务活动除有保密要求外,应在县政府网站及时公开。

第三十七条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坚持将政策解读与政策制定同步考虑、同步安排,切实加强政策解读、准确传递政策意图,重视市场和社会反映,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及时回应公众关切,解疑释惑,稳定预期。

第三十八条坚持方便群众知情、便于群众监督的原则,完善各类公开工作制度,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监督保障机制,不断深化政务公开。扩大政务开放参与,推进政府数据共享开放,搭建政府与社会互动平台,让公众更加便利地开发利用政府数据资源,更大程度参与政策制定、执行和监督。

第三十九条推进行政权力依法规范公开运行,及时向社会公布行政职权行使权力主体、依据、运行程序和监督措施,以及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收费、行政征收等情况。

第八章会议制度

第四十条县政府工作实行政府全体会议和政府常务会议制度。根据工作需要可召开县长办公会议、专题会议。

第四十一条县政府全体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办公室主任、各局长及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人组成,邀请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负责人参加。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在县的州政府直属机构、州直机关单位和部分省州属企业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邀请县纪委监委、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委有关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武警若尔盖支队负责人,县级群团组织、县工商联负责人,无党派人士代表等列席会议。县政府全体会议由县长召集和主持,一般每半年召开1次。

县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和县委的重大决定和重要会议精神;总结部署县政府重要工作,讨论和决定县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讨论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计划报告》《财政报告》;讨论通过依法需由县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二条县政府常务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办公室主任组成,半数以上组成人员到会方可召开。邀请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负责人参加,根据工作或议题需要可适时邀请县委、县人武部、县人民法院、检察院、郎木寺管委会若尔盖湿地管理局索格藏寺白河牧场负责人参加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机关党委书记,县政府组成部门以及与议题直接相关的其他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根据需要,邀请相关利益方公众代表、专家、法律顾问、媒体等列席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由县长召集和主持,原则上每月召开1次,会期半天遇有重大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

县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的重大决定和重要会议精神,中央、省、州领导同志重要指示批示、重要讲话精神,县委的重大决策部署和重要会议精神;讨论上报州政府的重要事项、报请县委审定的重要事项、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重要议案;讨论决定政府规章(政府令)、行政规范性文件、重要规划以及有重要实质性突破的政策性文件;讨论决定跨副县长分工且需全面协调(确认)的事项;讨论决定由县政府领导担任负责人的议事协调机构不能自行决定的事项;讨论决定涉及资源管理、资产处置等重大公共利益或可能产生广泛社会影响的事项;讨论决定政府预算草案、重大增支政策、重大项目资金安排、大额财政资金支出讨论决定动用县级预备费和县级预算稳定调节基金使用县级财政性资金专项资金额度在5万元以下的由常务副县长审批,并报告县长使用县级财政性资金专项资金额度在5万元以上至20万元以下的由常务副县长审批意见、县长签批使用县级财政性资金专项资金额度在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由分管副县长和常务副县长提出初审意见,由县长审批使用县级财政性资金专项资金额度在50万元及以上至200万元以下的提交县政府常务会审批使用县级财政性资金专项资金额度在200万元及以上的提交县委常委会审批讨论通过目标考核、表彰奖励、命名等事项听取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及其他重要事项汇报讨论决定县政府工作其他重要事项。

常务会组成人员按照职责分工和权限可予决策的或通过其他会议能决定的事项一般不提交常务会审议。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议题由县长确定或者由常务副县长、副县长、办公室主任协调或审核后提出书面建议报县长确定。议题不成熟、要件不完善、分歧比较多、未经合法性审查等,或涉及分管副县长、部门主要负责人缺席一般不上会议题和文件于会前送达与会人员。

第四十三条县政府领导同志、各部门、乡镇主要负责同志不能出席县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必须向县长请假会前提前向县政府办公室报备(常委副县长还应同时向县委书记请假,涉及议题不能出席的部门、乡镇主要负责同志还应同时向分管副县长请假)县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纪要由县政府办公室起草、审改、核稿,按程序报涉及议题分管副县长审阅常务副县长会签方可县长签发。

第四十四条县政府办公会议由县长召集和主持,副县长、办公室主任等县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副主任、机关党委书记参加,必要时议题涉及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主要任务是通报沟通近期重点工作和需要协调的事宜,研究部署近期重点工作推进落实。

第四十五条县政府专题会议由县长、副县长或办公室主任召集和主持,受县长、副县长或办公室主任委托,副主任也可召集、主持专题会议,专题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专题研究某项重点工作。会议纪要一般由会议召集人签发,或由委托召开会议的县政府领导签发。

第四十六条县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

控制规模,严格审批。应由各部门召开的全县性会议,不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召开,不邀请乡()人民政府负责人出席,确需邀请的须报县政府批准;未经县政府批准,县政府领导班子成员不出席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全县性会议多采用视频会议形式召开。各部门召开全县性会议原则上每年不超过1次。

第九章公文制度

第四十七条县政府(县政府办公室)常用公文主要包括:决定、命令()、意见、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议案、函、纪要等。以县政府名义(含县政府授权县政府办公室)行文,以及各乡()、各部门向县政府报送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规定,严格遵循行文规则和程序。

各乡()、各部门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未经批准不得越级行文,不得多头报文;重大突发事件应当及时请示报告,必要时可越级行文但应当抄送被越过的单位;请示应当一文一事,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办公室、部门管理机构以及各乡()政府工作部门,不得向县政府报送公文。

第四十八条除县政府领导同志直接交办的个别事项、尚在酝酿过程中的敏感事项、必须直接报送的涉密事项、重大突发事件以及部分涉外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县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

第四十九条各乡()、各部门报送县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内容涉及其他部门、地方职权的,主办单位应充分征求相关部门、地方意见,力求达成一致,由主办单位主要负责人与相关单位负责人会签或联合报县政府审批。各单位之间有分歧的,主办单位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单位应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与相关单位负责人会签后报县政府决定。部门管理机构以及乡镇站、所、院等单位,不得直接向县政府报送公文。

单位(部门)之间征求意见或会签文件时,除主办单位另有时限要求外,一般应在7个工作日内回复;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回复的,应主动与主办单位沟通并商定回复时限及方式,逾期不回复的视为无不同意见。

第五十条凡报送县政府的公文,县政府办公室要切实履行审核把关责任,对不符合行文规则的,予以退文;符合要求的,提出明确拟办意见后,按照县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并根据需要由县政府领导同志转请县政府其他领导同志核批。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和县委文件以及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领导和县委主要领导同志批示件,以及涉及重大事项的来文,应及时报县长阅批。

第五十一条县政府报州政府和县委的文件,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县政府发布的规章、决定、命令和人事任免文件,县政府商请支持、协调解决全县经济社会发展重要事项的文件等,由县长签署或签发。其他以县政府名义(含县政府授权县政府办公室)发文,由县政府分管领导同志签发;如有必要报县长签发。事务性文件可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签发。

第五十二条县政府及各部门要精简文件简报,加强发文统筹,严格控制发文数量、发文规格和文件篇幅。凡法律法规已作出明确规定、现行文件已有部署且仍然适用的,一律不再制发文件。对内容相近的发文要加强统筹综合,能归并的尽量归并。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一律不发。已经公开发布的上级文件,不再翻印、转发。突破国家现行政策规定的探索改革创新性文件,以及属部门职权范围内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分工方案原则上应与文件合并印发,不单独发文。议事协调机构职责范围内事务,应自行向成员单位行文或由具体承担日常工作的部门代行文。每个单位(部门)原则上只向县政府报送1种简报。

第五十三条县政府及各部门公文办理实行限时办结制度,严格按规范程序办理,全面推行电子公文管理,提高公文处理时效。制发贯彻州政府(办公室)非规划类、非法规性文件的对应发文,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

第十章政务活动

第五十四条县政府领导参加的各种政务活动由县政府办公室统筹安排,乡()政府、部门(单位)邀请县政府领导出席政务活动,应提前报县政府,由县政府办公室审核后报县政府有关领导审定。其中,乡()政府和无外事直报权的县级部门(单位)请县政府领导出席外事活动,按活动性质由县相关涉外部门审核后报送。

第五十五条严格控制和规范会议、论坛、庆典、节会等活动。未经县委县政府批准,县政府领导班子成员不出席各类剪彩、奠基颁奖、揭幕活动和庆祝会、纪念会、表彰会、博览会、研讨会及各类论坛等,原则上不出席各乡()和部门举办的茶话会、联欢会、团拜会。未经批准,各类会议活动不安排县政府领导班子成员接见会议代表并合影。

第五十六条开展政务活动要厉行勤俭节约,非外事活动现场不专门摆放花草,不铺设红地毯,不组织专场文艺表演。公务接待不上酒和高档菜肴,严格执行接待审批制度、接待清单制度和规定的接待标准。外事活动按有关外事规定执行,从严控制外宾接待经费,杜绝铺张浪费。

第五十七条规范县政府领导政务活动的宣传报道,县长的非外事会见活动根据工作需要、新闻价值和社会效果决定是否进行宣传报道,确需报道的原则上以标题新闻或简讯形式刊播,副县长的非外事会见活动原则上不作新闻报道。

第五十八条严格执行因公临时出国()的管理规定,按照因事定人原则,坚持从工作需要出发安排出国()任务,不安排照顾性和无实质性内容的出访,不安排考察性出访。严格控制出访团组人数、出访国家数和在外停留天数,严守有关纪律要求。回国后按规定提交出访报告。

第五十九条县政府领导出访不接受国()外企业资助出访费用,不由国内企业或下属单位分摊、提供出访费用。严格按照规定乘坐交通工具。外方所赠礼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十条副县长应加强工作日程统筹,合理安排各项政务活动。确有特殊原因无法出席活动的,由县政府办公室协调其他县政府领导代行政务活动职责。副县长之间应加强分工协作,互相支持配合,确保政务活动顺利举行。

第十一章政务督查和目标绩效管理

第六十一条把加强督查、狠抓落实贯穿于政府工作全过程,不断提升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县政府领导亲力亲为抓落实,主动谋划政策举措,解决矛盾问题,加强工作推进。县政府各部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县委的决策部署,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涉及多部门参与的工作,牵头部门要发挥主导作用,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县政府办公室要加强对各乡()各部门的督查,突出重点、创新方式、注重实效,推动重大决策部署和领导批示指示精神贯彻落实。加强对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督查。

第六十二条健全科学合理的政府目标绩效管理指标体系和考核机制,将日常监管与年终考核相结合,体现不同部门的工作特点和不同区域的差异,公开、公平、公正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报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作为行政问责、干部任免、公务员奖惩等重要依据。加大考核结果运用的正向激励力度。

第六十三条对县政府部门实施绩效管理,优化指标设置,量化考核内容,简化考核方式,通过多元化的评价机制,对部门落实重大决策部署、履行部门职责、推进重点工作以及加强自身建设等方面的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第六十四条对乡()政府实施目标管理,围绕推动高质量发展,考核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依法行政以及县委县政府重点工作推进等情况,客观真实反映乡()政府全面履职的实际效果。

第十二章行政权力监督

第六十五条县长代表县政府向县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县长或副县长代表县政府列席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并报告工作县政府的工作部门受县政府的委托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汇报某一方面的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自觉接受法律监督县长或副县长代表县政府列席县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并通报情况;县政府的工作部门受县政府的委托向县政协及其常务委员会通报某一方面的工作,自觉接受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实行县政府领导领衔办理县人大代表建议、县政协提案制度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加强与代表委员沟通,严格责任,限时办结,主动公开办理结果。

第六十六条县政府及各部门公职人员要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接受监察机关的监督。县政府及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接受人民法院的监督,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积极回应和落实人民法院提出的司法建议。同时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及时查处和整改,并向县政府报告。

第六十七条县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加强行政复议指导监督,及时纠正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依法及时化解行政争议。

第六十八条主动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监督,对新闻媒体关注、群众热议的问题,高度重视,积极回应,调查核实,及时正确发布信息。

第六十九条县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推进信访法治化建设,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县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接待群众来访,深入基层下访回访,督促解决重大信访问题。

第七十条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到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用权受监督、失责必追究。县政府及各部门要落实行政问责制度、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健全激励约束、容错纠错机制,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

第十三章纪律和作风

第七十一条县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把党的政治建设放在首位,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把“两个维护”落实到履职尽责的全过程,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县委县政府的工作部署,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有令必行,有禁必止,确保政令畅通。

建立健全传达学习和贯彻落实上级精神常态化机制,把中央、省、州领导批示讲话、县委重要会议精神和重要部署等的传达学习作为县政府党组会议的固定议程;需马上传达学习和贯彻落实的,及时召开其他会议传达学习并安排部署。

第七十二条县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县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县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县政府发表的讲话或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县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的文章,事先必须经县政府同意;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县政府报告。

第七十三条县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省委省政府十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州委州政府的“八条意见”和县委县政府八条意见。严格执行廉洁从政各项规定,驰而不息转作风、反“四风”。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在政德建设上树标杆作表率,做到忠诚老实、光明磊落,说老实话、办老实事、做老实人,坚决反对弄虚作假、虚报浮夸,坚决反对隐瞒实情、报喜不报忧,坚决反对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

第七十四条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强化责任担当,勤勉干事创业,真抓实干、埋头苦干。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的办理,不能简单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七十五条县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坚决制止奢侈浪费,严格执行住房、办公用房、车辆配备办公用品等方面的规定,严格控制差旅费等一般性支出,将各类会议活动经费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切实降低行政成本。不得违反规定用公款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地方的送礼和宴请。

第七十六条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市场经济活动,严格执行有关工作和生活待遇规定;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决不允许搞特权,禁止领导干部家属亲友插手领导干部职权范围内的工作、插手人事安排。

第七十七条加强值班值守,除双休日外的法定节假日,县政府领导轮流在岗带班,负责处理紧急事务,带班期间保证联络畅通,如遇重特大突发事件,按县政府重特大突发事件处置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八条县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七十九条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不断充实新知识,研究新情况,积累新经验,解决新问题。坚持县政府常务会议会前学习制度。

第八十条县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副县长、办公室主任离县外出,应提前1天报告县长,因紧急事项临时外出的应当及时报告。副县长、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因私离岗须向县长请假,县长、副县长、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外出活动的安排及外出期间代行其职责的县政府领导应告县政府办公室备案。县政府各部门负责同志离县,须严格按照《若尔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公务外出离县审批报告、请休假审批报告、政务活动报告三项制度的通知》(若府办发〔201571)执行。

县政府直属机构、派出机构、部门管理机构和省、州县直属机构适用本规则。

若尔盖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事决策规则(修订)

为推进县政府常务会议(以下简称常务会)议事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进一步提高决策水平和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四川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事决策规则》《阿坝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事决策规则》《若尔盖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一、议事决策原则

(一)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省委州委、县委决策部署,切实把握政府职责定位,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在议事决策中切实强化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充分体现党的意志,认真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二)坚持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求真务实,尊重规律,重大决策均在调查研究和充分论证基础上提出方案;广开言路,倾听民意,充分征求各方面意见建议,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先听取社会公众特别是利益关系人意见;带头守法,规范程序,严格执行合法性审查制度,切实遵守法定决策程序,涉及重大决策的须经集体讨论后作出决定。严格执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切实遵守法定决策程序。

(三)坚持提高政府运行质效。常务会组成人员带头提高会议质量提前了解掌握议题内容,并对每个议题发表明确的审议意见;县长综合各方面意见,对审议事项作出最后决定。合理区分常务会决策事项范围与县政府领导日常分工决策事项范围,提高县政府运行整体效率。建立健全议定事项信息公开和跟踪督办机制,加强对重要政策文件的解读,确保县政府决策宣传到位、落到实处。

二、议事决策范围

行政规范性文件、有实质性突破的政策文件、需要集体讨论的重要风险事项、县人民政府需全面协调(确认)的决策事项,以及须以常务会形式组织传达、贯彻、周知、讨论的事项,应提交常务会审议决定或安排部署。具体包括: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县委的重大决定和重要会议精神,中央、省州领导同志重要指示批示、重要讲话精神,州委、县委的重大决策部署和会议精神。

(二)讨论上报省、州政府的重要事项,报请县委审定的重要事项、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重要议案。

(三)讨论决定政府规律(政府令)、行政规范性文件、重要规划以及有重要实质性突破的政策性文件。

(四)讨论决定跨副县长且需全面协调(确认)的事项。

(五)讨论决定由县政府领导担任负责人的议事协调机构不能自行决定的事项。

(六)讨论决定涉及资源管理、资产处置等重大公共利益或可能产生广泛社会影响的事项。

(七)讨论决定政府预算草案、重大增支政策、重大项目资金安排、大额财政资金支出讨论决定动用县级预备费和县级预算稳定调节基金。使用县级财政性资金专项资金额度在5万元以下的由常务副县长审批,并报告县长。使用县级财政性资金专项资金额度在5万元以上至20万元以下的由常务副县长审批意见、县长签批。使用县级财政性资金专项资金额度在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由分管副县长和常务副县长提出初审意见,由县长审批使用县级财政性资金专项资金额度在50万元及以上至200万元以下的提交县政府常务会审批使用县级财政性资金专项资金额度在200万元及以上的提交县委常委会审批。

(八)讨论通过目标考核、表彰奖励、命名等事项。

(九)听取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及其他重要事项汇报。

   (十)讨论决定县政府其他重要事项。

常务会组成人员按职责分工和权限可予决策的,或通过其他会议能决定的事项,一般不提交常务会审议。

三、议事决策制度和程序

(一)常务会由县长、副县长、县政府办公室主任组成。半数以上组成人员到会方可召开。

(二)邀请出席人员邀请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负责人参加,根据工作或议题需要可适时邀请县委、县人武部、县人民法院、县检察院、郎木寺管委会、若尔盖湿地管理局、索格藏寺、白河牧场有关领导同志参加。

(三)列席人员: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办公室副主任、机关党委书记,县政府组成部门以及议题直接相关的其他部门(单位)。根据需要,邀请相关利益方、公众代表、专家、法律顾问、媒体等列席会议。

(四)常务会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会期天。遇有重大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会议由县长主持,县长出国访问、脱产学习、请假休假等特殊情况下,因工作需要,必须召开县政府常务会的,受县长委托,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主持。

(五)议题由承办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分管副县长汇报。会议指定负责人需就议题协调办理情况作特别说明的,可补充汇报。

(六)汇报时应在汇报材料基础上进一步选取重点进行汇报,原则上不原文照读,只讲要点,提倡简要扼要、脱稿汇报。汇报时长控制在5分钟左右。

(七)列席人员根据会议主持人要求发表意见、回答常务会组成人员询问,供常务会讨论决策参考。列席人员发表的意见如与征求意见时本部门(单位)书面回复意见不一致,应说明原因。

(八)常务会组成人员是常务会议事的主体,应全面了解掌握分管议题涉及的内容事项,认真参与常务会讨论并对每个议题发表明确意见。县长综合各方面意见,对议题作出结论。

(九)坚持常务会会前学法、学知识、学政策制度。

四、议题确定和材料准备

(一)提请常务会审议的议题由县长确定。县政府办公室拟制《议题审批单》,列明提请当次常务会审议的议题,经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办公室主任审核后,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审签后报县长审定。

(二)提交当次常务会议题的截止时间(以县长签批时间为准)为会前3个工作日。超过截止时间的议题,除县长明确批示(指示)必须上当次常务会外,均顺延安排。议题承办单位须在会前两个工作日将正式上会议题材料送县政府办公室。

(三)分管副县长和议题承办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均不能到会的议题,一般不提交当次常务会审议;确因议题紧急需上会的,由分管副县长提出紧急上会原因及审议意见,报县长审定是否可以上会

(四)县政府办公室和会议指定的负责同志对议题材料以及议题征求意见范围、是否需合法性审查、议题列席部门(单位)、意见协调情况进行审核把关,并提出倾向性建议。

(五)提请审议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对文件内容形式把关负责。议题材料应请示事项明确、理由依据充分、行文规范简练。正文部应包括议题背景、起草过程、主要内容及特点、需要说明的事项(亮点或创新点、不同意见处理情况及其他需报告的事项),对审议通过后的办理意见有明确建议。印送上会的汇报材料字数原则上不超过1500字。

(六)议题材料应附部门(单位)意见及采纳情况、依据性文件等;属于重大行政决策的事项应附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材料,有必要的还应附政策解读和舆情应对方案材料。

(七)议题材料必须依法合规。按规定须进行合法性审查的议题材料,由政府办公室或议题承办部门依程序交合法性审查机构审查合法性审查机构审查通过后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作为上会材料附件。请示制发文件、召开会议、评选表彰、举行仪式等,应符合相关规定。

(八)议题涉及多个部门(单位),会前应充分征求意见并达成一致。被征求意见部门(单位)回复意见须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签字确认情况应在议题材料中如实反映。

(九)部门(单位)对某议题同一内容存在分歧、尚未达成一致意见或要件不齐、未经合法性审查由议题承办部门(单位)提请县政府会议指定的负责同志在会前召集相关部门(单位)专题研究协调;经协调仍无法达成一致的,应列明主要分歧点并提出是否上会的倾向性意见,报分管副县长审定。未达成一致意见因特殊情况仍需上会的,应列明主要分歧点,并在汇报时重点说明。重点内容、关键内容未达成一致的,不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十)常务会场不为列席部门(单位)摆放议题材料。会前一个工作日,县政府办公室将列席部门(单位)涉及的议题内容以电子档(涉密内容除外)发送至相关部门(单位),相关部门(单位)自带议题材料参加常务会。涉密议题材料会后由工作人员收回。

五、纪要制发和议定事项落实

(一)会议纪要由县政府办公室组织起草,纪要初稿原则上于会后2个工作日完成,送县政府办公室分管文秘副主任行文审核,办公室主任审核,经议题涉及分管副县长审阅、常务副县长把关会签后报县长签发。

(二)常务会审议通过的文件需以县政府(办公室)、部门文件印发的,如无重大修改,可不等常务会纪要印发,由会议指定的负责同志牵头,组织县政府办公室及有关部门(单位),根据会议审议意见抓紧修改后按程序报审,原则上于会后3个工作日内印发。需以县政府党组名义报县委的事项,应在会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常务会审议后,须作重大修改的文件送审稿,由县政府办公室及时通知承办部门(单位)抓紧修改并限时反馈,原则不超过5个工作日。

(四)常务会议确定事项,由分管副县长组织、相关部门(单位)抓好落实,县政府办公室对口工作人员负责具体跟踪督办。县政府办公室(督查室)按规定和程序催办、督办。

(五)会议议定事项由县政府办公室制作《县政府常务会议议定事项通知单》,分送承办部门办理。

 (六)县政府办公室(督查室)按季度梳理汇总常务会议定事项的进展落实情况按程序报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常务副县长、县长;落实进度缓慢、经多次催办仍无明显进展的,县政府办公室(督查室)将对议题承办部门(单位)进行通报,并视情节由副县长、常务副县长进行专题约谈批评。

六、信息公开

常务会议讨论确定的内容,除保密事项外,应通过新闻媒体和政府门户网站及时向社会公布报道。报道稿件由县政府秘书科起草,报县政府办公室分管文秘的副主任、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并经常务副县长同意。

七、会议纪律

(一)县政府常务会议组成人员、列席人员要严守会议纪律,按要求参加会议。常务会议组成人员、县政府领导和县政府其他党组成员不能出席会议的必须向县长请假,会前提前向县政府办公室报备(常委副县长还应同时向县委书记请假)。邀请列席常务会议的县委有关部门,可安排一名分管负责人参加。通知列席常务会议的县级各部门和乡镇、企事业等有关单位,应由主要负责人参加,主要负责人因事不能参加的,应向县政府办公室主任报告,向分管副县长、常务副县长和县长请假。

(二)参会人员应自觉遵守会场秩序,手机调整至振动状态;不得在会议室内打接电话、吸烟及从事与会议无关的活动;不得中途无故离开会场。如确有紧急公务需要处理,应向县长请假。

(三)未经批准,非会议工作人员不得对会议进行录音、录像、照像。参会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会议讨论和决定的涉密事项以及分歧意见,不得对外泄露。

(四)会议议定事项由县政府办公室制作《会议议定事项交办单》,分送承办单位办理。县政府办公室(督查室)按规定和程序催办、督办。

(五)涉密议题材料严格按照相关要求编号登记发放,会后由议题承办部门(单位)会同县政府办公室统一清点收回,参会人员不得带离会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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