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府办发〔2023〕18号
各乡(镇)、场,县级机关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经十五届若尔盖县人民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若尔盖县县级储备粮轮换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若尔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3月3日
若尔盖县县级储备粮轮换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若尔盖县县级储备粮(含原粮、成品粮及成品粮油,下同)轮换管理,实现轮换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确保县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根据《若尔盖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储备粮轮换,是指在保持储备规模不变的前提下,以符合质量要求的新粮等量替换库存粮食的活动。
第三条 县级储备粮轮换应当服从全县粮食宏观调控政策,遵循保持粮食市场基本稳定、节约成本、提高效率的原则,执行“库存成本适时变动、实物推陈储新、均衡轮换”的轮换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轮换。
第二章 轮换方式
第四条 县级储备粮轮换实行计划轮换和自主轮换相结合的方式。计划轮换由承储企业根据储存年限和品质情况提出申请,达到储存年限的县级储备原粮、成品粮油必须全部纳入年度轮换计划。若尔盖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以下简称县发改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审核年度轮换计划,会同若尔盖县财政局(以下简称县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松潘支行(以下简称农发行松潘支行)下达执行。自主轮换由承储企业结合自身经营情况适时实施。承储企业储存的县级储备粮油月均实际库存不得低于规模库存的70%。
除紧急动用外,承储企业任何时点应急成品粮油实物库存不得低于承储计划的90%。
第五条 县级储备粮达到轮换周期规定年限的必须进行轮换,原则上为:稻谷3年、小麦(青稞)4年、玉米2年,大米2年、小麦和菜籽油按照保持期轮换,储备粮油在保质期限日内1个月前必须完成轮换。
县级储备粮油达到规定年限的必须进行轮换,需延迟轮换的,需经县发改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县财政局、农发行松潘支行批准,原则上延长储存期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六条 根据粮油储存品质判定规则相关国家标准评价结果,不宜存的粮食必须进行轮换;接近不宜存的,要按照先入先出、确保储存安全、提质增效的原则进行轮换。
第七条 县级储备粮轮换原则上采取同品种、同库点轮换。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异品种、异库点轮换的,需经县发改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县财政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农发行松潘支行批准。
第三章 计划与执行
第八条 计划轮换由承储企业于每年10月底前提出下年度轮换计划建议,报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于每年11月底前完成审核县级储备粮轮换计划建议后报县发改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县发改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会同县财政局、农发行松潘支行汇总审核后,原则上在每年12月底前将下年度分品种、分库点轮换计划下达给承储企业。
第九条 自主轮换由承储企业于每年11月底前提出下年度自主轮换品种和数量,报县发改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
县发改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汇总审核并经县人民政府审批后,抄送县财政局、县农发行松潘支行进行备案。存储企业自主轮换品种和数量超过备案品种和数量后,应再次按照程序备案。
第十条 根据全县粮食市场形势变化或调控需要,县发改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会同县财政局、农发行松潘支行研究并报经县政府同意,可对县级储备粮轮换计划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 县级储备原粮轮换除直接收购外,其余购销全部通过网上交易平台公开竞价交易方式进行。确因政府宏观调控、粮食质量安全等因素需采取邀标、定向及其他方式交易的,须经县发改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批准。县级储备成品粮油轮换,可采取网上交易或线下交易方式进行。县级储备粮轮换需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
轮换应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做到全程留痕备查,相关凭证、资料保存期限为永久。
第十二条 县级储备粮轮入,主要以当年产新粮食为主,在当年未产新前需轮入的,可轮入前一年生产的粮食。入库的县级储备粮,原粮须符合国家标准三级及以上,菜籽油须符合国家标准二级及以上,大米须符合国家标准三级及以上,小麦粉须符合国家标准特制二等及以上,符合食品卫生安全标准。以上标准为县级储备粮入库的最低标准,承储企业可根据具体情况自主确定不低于该标准的储备粮入库。
第十三条 承储企业每季度结束后的次月5日前将县级储备粮轮换完成情况报县发改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
第十四条 承储企业存储的县级储备粮实行计划轮换方式的,轮换架空期原则上不超过4个月,确需延长架空期的,须报经县发改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批准,但延长架空期不得超过2个月。超过规定轮换架空期的,延长期内不享受保管费用和利息补贴。
第十五条 承储企业存储的县级储备粮实行自主轮换的,采取“先购后销、边购边销”的方式进行,原则上1个月内完成轮换,确需延长的,须报经县发改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批准,但延长不得超过2个月。超过规定轮换的,延长期内不享受保管费用和利息补贴。县级储备粮实施自主轮换的,由承储企业邀请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县纪委监委适时开展轮换监督。
第四章 轮换验收
第十六条 县级储备粮入库数量验收县发改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进行。质量验收由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和县粮油购销有限责任公司按要求委托州粮油质量监测站进行。验收情况报县发改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数量、质量验收均合格后方可确认为县级储备粮。
第十七条 县级储备粮入库前,需由县发改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进行仓空容、空货位验收。未进行验收的,其储存的粮油不能作为县级储备粮。
第十八条 承储企业在县级储备粮入库时要逐车抽包验斤(或逐车称量)、逐批次检验,入库完毕后要进行质量检验。销售出库时要进行质量检验。
第十九条 数量验收中要对承储企业轮换计划执行全过程的材料逐一核对,对数量进行现场测量,用图表标明测量仓间或货位,留下影像资料,现场出具验收结果,并经企业负责人签字确认。
第二十条 质量验收由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和县粮油购销有限责任公司在委托州粮油质量监测站验收时要求验收单位根据轮换计划和数量验收情况进行质量抽样,用图表标明抽样仓间和点位,留下影像资料。检验后要及时出具质量检验报告,报县发改委(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并抄送承储企业。
第五章 轮换资金和费用
第二十一条 县级储备粮轮换所需贷款与粮食库存值增减挂钩并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库贷一致。承储企业根据下达的轮换计划文件并按照农发行松潘支行相关规定申请贷款。农发行松潘支行要及时足额提供轮换所需信贷资金,并收回无储备库存对应的贷款。
原粮、成品粮油每一个轮换周期适时调整县级储备粮油各品种成本单价,并以实际入库成本重新核定贷款规模,由县财政承担利息补贴。
第二十二条县级储备费用补贴(按原粮口径)由县财政局将县级粮食储备相关费用纳入财政年初预算,包括同期利率贷款利息、轮换保管费用等。储备费用补贴按县级储存总量(按原粮口径)每年每斤0.3元、小包装成品油每年每吨900元,实施定额包干。轮换费用补贴用于轮换中实际产生新陈粮食价差损失,由承储企业按补贴费用的60%计提。成本核定根据签订合同金额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松潘县支行申请贷款解决。
第二十三条 县级储备粮费用补贴权标准的制定和调整,由县财政局会同县发改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结合县级储备粮管理实际情况确定,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四条 县级储备粮费用和利息补贴,由县财政局按季度及时足额拨付给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
第二十五条县级储备粮轮换检验费用由县财政承担。
第六章 违规责任
第二十六条 相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相关部门按职能分工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
第二十七条 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实行失信联合惩戒,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因政府调控市场或不可抗力原因除外),由县发改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县财政局、农发行松潘支行分别或联合责令整改、通报。造成县级储备粮损失的,责令赔偿。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
(一)未实行县级储备粮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或者县级储备粮账账不符、账实不符的;
(二)发现县级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出现问题不及时处理,或者不及时报告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轮换县级储备粮的;
(四)擅自延长轮换架空期的;
(五)未按期完成轮换任务的;
(六)未轮报轮,“转圈”轮换的;
(七)轮入的县级储备粮质量不符合规定标准、以陈顶新、掺杂掺假、以次充好的;
(八)擅自更换县级储备粮轮换品种或储存地点的;
(九)延误轮换或管理不善造成县级储备粮陈化、霉变等质量问题的;
(十)挤占挪用农业发展银行贷款、套取财政补贴等行为的;
(十一)未按要求上报相关资料,或者对资料造假的;
(十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发改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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