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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08958387L/2026-00154
  • 公文种类: 通知
  • 文       号: 若府办发〔2025〕11号
  • 发布机构: 若尔盖县政府办
  • 发布日期: 2025-05-06
  • 成文日期: 2025-04-01
  •  有 效 性: 有效

若尔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若尔盖县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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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府办发202511


各乡(镇)、场,县级机关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为加强农村集体经济合同规范化管理增强农村集体经济实力,充分保障群众集体利益,《若尔盖县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管理办法》经十五届若尔盖县人民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审议原则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若尔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41

若尔盖县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管理办

第一条为加强我县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管理工作,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管理,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本组织拥有所有权的资金、资产、资源,以及经营项目和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国土资源等,通过借贷、发包、出租、转让、流转、经营等形式与其他公民、法人、组织签订的经济合同的管理。

第三条凡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名义对外发生本办法第二条所述的经济活动,应当签订经济合同,并依照程序录入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平台。除即时清结的交易外,经济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四条县委组织部、县纪委、县财政局、县司法局、县科农局、各乡(镇)人民政府等主管部门负责草拟、制定各类农村集体经济合同参考样式,对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合同进行业务指导、监督。

第五条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管理,主要职责为:

(一)宣传、贯彻经济合同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我县有关合同管理制度,制定适用本乡(镇)的实施细则;

(二)指导各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济合同的签订、变更、解除等事项;

(三)提供由县制定的各类农村集体经济合同参考样式,实行统一编号;负责本乡(镇)行政区域内所有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的备案登记以及合同管理;

(四)检查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济合同的签订、履行情况并定期组织考核;

(五)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或采取其他方式,核查、跟踪、反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济合同履行情况;

(六)定期公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经济合同的情况。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同签订、履行等重大违规行为进行通报、批评、敦促改正等。

第六条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须按乡(镇)人民政府提供的农村集体经济合同参考样式签订;在签订合同前应当核实当事人的经营资质、社会信用及履约能力等情况。不与无经营资质的当事人签订合同,也不与公开渠道公布的失信当事人签订合同。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第七条经济合同必须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定代表人签订。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必须依据有关规定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手续后方可对外签订新的经济合同。

第八条因特殊情形法定代表人不能及时履行职责,应书面委托集体经济组织其他负责人签订。

第九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经济合同,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涉及工程建筑、物业维修、承揽等依法应当公开招投标的项目,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经济合同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订立合同事项实行民主决策,依法依规实行“四议两公开”。并将准备订立的合同初稿及相关附件向乡(镇)司法所征求意见并进行完善,确保合同订立的合法性。有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自行聘请法律顾问参与审查。经审核后后正式签订经济合同(一式四份)。

第十一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合同条款内容进行表决,在签订合同前,应将合同样本在公布栏上张贴公示,公示时间不应少于7天。公示期内,十分之一以上村民联名对合同样本约定的条款(已由招投标文件确认的内容除外)提出实质性修改意见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重新研究修订合同并经表决通过后再次进行公示。

第十二条常见经济合同签订期限参考标准:

(一)涉及农用地承包,如耕地、草场、林地等的承包,应根据生产用途不同以及可预见的发展规划,合理确定农用地的承包期限,草场一般不超过5年,多年生作物(如花卉、绿化苗木)种植用地一般不超过10年。属于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承包,承包期限可适当延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最长不得超过30年。

(二)涉及非农用地如工业用地的出租、厂房或商铺的租赁等,应根据生产经营项目的发展需要和有利于维护农村集体的利益考虑,合理确定合同的期限,但租赁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年。

(三)涉及农贸市场档位的发包、租赁等,合同期限一般以3—5年为宜;涉及工程建筑、物业维修、承揽等经济事项的,根据各村实际情况而定,合同期限一般不应超过3年;涉及借款、委托代理等经济事项的,合同限期一般不应超过5年。

第十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签订土地承租合同时应当约定现有或新建地上建筑的权属关系、合同到期后地上建筑的归属,以及政府拆迁补偿后补偿款项的分配等内容。

第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的集体经济合同,须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备案登记以备日后查阅,并制定合同管理台账。

第十五条乡(镇)人民政府办公室经济合同备案登记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认真核实下列内容:

(一)当事人提供的经济合同文本及有关证明材料是否完备;

(二)经济合同签订有无经过民主议事程序,手续是否齐备。

第十六条备案登记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合同文本正本,一式两份;

(二)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就该经济事项进行表决的会议记录、表决结果;

(三)其他有关的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乡(镇)人民政府对符合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合同应予以备案登记,未经民主议事程序的合同不予备案。对合同内容不完善或存在违法违规现象的,应提出完善建议或备案修正意见,视情况提出是否需要重新签订合同或重新进行民主议事程序的意见。对农村集体经济合同进行备案登记后,应出具合同备案登记回执。

第十八条农村集体经济合同应实行专柜存放,设立合同专管员专人管理,并做好经济合同原始资料的归档保存。合同原始资料包括合同原件、合同变更或补充协议、村“两委”会议会议记录、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记录和表决结果、公开资料、纠纷调处协议等,原则上做到一份合同一份档案。

第十九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经济合同台账,所有经济合同必须登记入账,合同专管员应及时将合同的主要信息录入台账,并根据合同的履行情况和收付款情况逐项登记,定期打印合同缴付款清单与乡(镇)财政所对账核实。

第二十条农村集体经济合同应实行统一编号,按照经济合同的签订时间对合同进行编号。合同编号可由字体、字母、数字组成,可采用以下形式:镇(街道)名称+村名称+年份+第X号,例如:**乡(镇)**村2024字第001号。合同按类别分类存放,合同顺序号必须按自然数排序,不得跳号、重号。

第二十一条合同专管员应定期向主管领导汇报和跟进经济合同的履行情况,提示集体经济组织对违约行为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并提醒集体经济组织在法定的诉讼时效内采取法律措施,追究违约者的相关经济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因村换届选举或其他原因发生人事变动的,要做好合同档案的交接工作,档案交接时必须签订档案移交责任书,凡造成合同档案丢失或损毁的,依法应当追究相关人员的相关经济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在经济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双方发生合同纠纷,经双方相互协商仍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应按约定的纠纷处理办法进行解决;未有约定纠纷处理办法的,可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申请调解处理;如经乡(镇)人民政府调处仍未达成一致的,合同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四条各乡(镇)人民政府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合同管理工作的专项检查,重点对经济合同台账、较大和重大经济合同的签订和公布、合同款的支付等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并配合审计部门做好审计工作,完成审计任务。

第二十五条应备案登记的合同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登记的,或应通过民主议事程序才能签订的合同未按规定程序进行签订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以口头指导提醒、出具书面通知、责令(限期)纠正书等形式督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时纠正。

第二十六条对不听从劝告拒不按照规定通过民主议事程序擅自签订经济合同的村法定代表人,乡(镇)人民政府可依法提出罢免建议。

第二十七条如未按民主议事程序签订经济合同、或存在私下签订集体经济合同瞒报和不依法履行合同行为,造成集体经济组织及组织成员利益损失的,将依法追究责任人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并将责任人不依法履行合同的行为纳入社会信用系统备案。

第二十八条各乡(镇)人民政府应结合本地实际,引导各村、集体经济组织将本办法有关合同管理制度和要求分别载入村民自治章程和集体经济组织章程。本办法与法律、法规、自治章程有不同规定的,按照法律、法规、自治章程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若尔盖县委组织部、县财政局、县科农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25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关于《若尔盖县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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