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府办发〔2025〕10号
各乡(镇)、场,县级机关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为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确保农村集体三资规范运行,推动农村集体经济持续健康发展,《若尔盖县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已经十五届若尔盖县人民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审议原则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若尔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4月1日
若尔盖县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管理,维护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四川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关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对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资金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货币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
农村集体资产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除货币资金以外的其他资产,包括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投资资产、存货及无形资产等。
农村集体资源指法律规定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资源,包括耕地、林地、园地、草场、荒山、荒地、荒坡、荒滩、水面、建设用地等。
第四条农村集体“三资”属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所有,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
第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其所有的农村集体“三资”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在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前提下,自主地开展经营活动。
第六条农村集体“三资”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挪用、私分、损毁或非法查封、扣押、冻结。
第二章 机构职责
第七条县科学技术和农业畜牧局负责本辖区内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指导、服务和监督等工作。包括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贯彻、各项制度的建立、日常业务的指导、经济活动的审计及监督和从业人员的培训及考核等。
第八条县财政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会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第九条乡(镇)人民政府要成立农村集体“三资”管理领导小组,并确定专门人员,负责辖区内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主体,可自行管理,也可实行委托管理。
第三章 集体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金实行账、款分管,并完善货币资金内部管理的相关制度。
第十二条建立货币资金账户管理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在金融机构开设基本存款账户,并预留公章、财务负责人和出纳员私章等印鉴,严禁多头开户。实行支票结算户管理,一律取消存折结算户,支票、财务印鉴分别保管。
第十三条建立备用金管理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严格遵守《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库存现金限额制度,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元,超过限额部分应及时存入开户银行。
第十四条建立收支票据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收款时,属经营性收入的,应出具相关税务发票;属非经营性收入的,应出具加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专用章的收款收据。支出时,应取得合法原始凭证。严禁无据收款、“白条”入账。
第十五条建立非生产性支出限额制度。对差旅费、办公费、报刊费等实行限额制,严格控制非生产性支出。
第十六条建立债权债务管理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债权债务发生的时间、数量、经手人、证明人等情况分类登记造册,及时清收债权,严禁新增债务,严禁为任何单位、个人提供担保。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对外投资,预期不能带来收益的无形资产,确实无法支付的债务等核销,必须进行严格的审核,查明原因,落实责任,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后,按照会计制度进行账务处理,任何人不得擅自决定。
第十七条建立财务审批制度。一切财政支出必须取得或填制合法的原始凭证,经手人注明用途、证明人证实,提交民主理财小组审核通过,经财务负责人审批后,财务人员方可报账和记账。
第十八条建立收支预决算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编制全年收支预算方案,并经村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报乡镇财政所备案,作为其当年资金开支的依据。预算调整时,要严格履行相关程序。年终,根据该年行政村资金使用实际情况,编制决算报告,送行政村村民代表大会审议。并将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结果向全体成员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九条建立集体资金定期核查制度。财会人员应按月与开户金融机构核对账目,定期开展货币资金盘点并做好记录。
第四章 集体资产管理
第二十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实行账、实管理,做到台账与实物相符,实现保值增值。
第二十一条建立健全集体资产台账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和农业基本建设设施等固定资产,要按资产的类别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已出让或报废的,应当及时核销。
第二十二条建立集体资产保管、清查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对各项资产指定专人管理,管理人员和财会人员定期核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每年至少要组织一次集体资产的清查,核清实物存量,做到账实相符。财会人员每年应对各类资产承包、出租、出让情况与相关合同进行核对,保证承包费、租金和出让金全额清收入账。
第二十三条建立集体资产评估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招投标方式发包、出租、出让集体资产的,以参股、联营、合作方式经营集体资产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评估由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组织实施。评估结果要按权属关系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确认。
第二十四条建立集体工程项目管理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工程建设项目立项前,应提交其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通过。工程建设项目可实行招投标,强化工程监理,凭竣工验收结算表支付工程款。项目结束后,应委托具有审计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
第二十五条建立集体资产经营管理制度。实行承包、租赁、出让集体资产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制定方案,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明确资产的名称、数量、用途、价格以及是否招投标等事项,并签订由县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统一监制的合同文本;实行统一经营的资产,要明确经营管理者的责任、经营目标、决策机制和收益分配机制,并向全体成员公开;实行股份制或者股份合作制经营的,其股份收益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纳入账内核算。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定期进行清产核资,依法界定资产所有权,如实登记和反映本经济组织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和固定资产)的现状、价值的变动情况,加强对各项资产的管理。
第五章 集体资源管理
第二十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源实行登记簿管理,逐项记录集体所有的资源。
第二十七条资源登记簿主要内容包括:资源的名称、类别、坐落、四至、面积等。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集体资源,还应当登记资源承包、租赁单位(人员)的名称、地址,承包、租赁资源的用途,承包费或租金,期限和起止日期等。
第二十八条建立集体资源经营管理制度。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集体资源,由农户自主经营;实行其它方式经营的,其经营方案应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并签订由县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统一监制的合同文本;实行统一经营的集体资源,要明确经营管理者的责任和经营目标、决策机制和收益分配机制,并向全体成员公开。
第六章 委托代理制度
第二十九条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实行乡(镇)委托代理的应成立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中心,隶属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并接受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财政部门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实施情况的监督。
第三十条实行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提交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的决议和书面申请,并与乡(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中心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第三十一条乡(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中心的职责:
(一)坚持农村集体“三资”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和收益权不变,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别进行会计核算;提供农村集体“三资”公示资料;定期向乡(镇)人民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报送农村集体“三资”统计报表。
(二)按照《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和《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及有关制度和规定,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收支凭证审核记账,进行会计核算。
(三)指导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农村集体“三资”清查、编制农村集体“三资”预算方案。
(四)核算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本年度的各项收入和支出,搞好承包合同的结算和兑现,编制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民主讨论的收益分配预案。
第三十二条实行委托代理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再设会计,只设报账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干部的直系亲属及配偶不得担任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报账员。
第三十三条报账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选举或推举产生,对本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收支实行定期报账。
第三十四条报账员的职责:
(一)编制本集体经济组织财务预决算方案;
(二)负责本集体经济组织集体资金账簿、资产台账、资源登记簿的登记和核实等事务;
(三)负责原始凭证的审核、报账;
(四)领取、管理本集体经济组织备用金;
(五)负责本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公开工作;
(六)负责乡(镇)、村交办的其他有关事务。
第七章 档案管理
第三十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乡(镇)应建立健全农村集体“三资”档案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内容要完整、系统。主要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基本情况;会计凭证、账簿、报表、资产台账、财务计划、财务公开、会计人员交接清单、会计档案销毁清单以及电子数据备份等档案;农业承包合同及其他经济合同或协议等文书。
第三十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乡(镇)应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定期分类整理会计凭证、账册、报表、合同、移交清册、登记簿等资料,装订成册;分村、分社、分类存放保管,做到完整无缺、存放有序、方便查找。实行信息网络管理的,应将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同时归档。规范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等行为。
第三十七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三资”档案室(柜),实行统一管理,专人负责。负责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如有变动,须办好交接手续。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会计档案委托“三资”代理中心归档保管。
第三十八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三资”档案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经负责人批准,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查阅或者复制档案的人员,严禁在档案上涂画、拆封和抽换。应建立健全档案查阅、复制登记制度。农村集体“三资”档案的保管期限和销毁程序,遵照国家有关规定。
第八章农村集体“三资”监督
第三十九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强化农村集体“三资”的管理与监督。
(一)收益分配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收益分配时,应编制收益分配预案,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进行分配,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二)民主理财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建立民主理财小组,落实理财小组职责,制定民主理财办法,完善民主监督机制。民主理财小组成员按规定程序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民主选举产生。集体经济组织的负责人、报账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农村集体民主理财小组成员。民主理财小组依据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的授权,负责对农村集体“三资”经营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有权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和上级纪委反映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向群众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三)财务公开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按照相关部门规定的形式、内容定期进行财务公开;群众普遍关心的重大经济业务或事项,要及时逐项逐笔公开。集体经济组织必须设置固定的财务公开栏,对集体财务实行“张榜公开”。
(四)重点监控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对土地补偿费、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和财政奖补、村级债权债务、转移性资金收支等事项重点监控。
第四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对农村集体“三资”使用管理进行询问,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应及时作出答复。村民对答复不满意的,可向乡(镇)人民政府、上级农业和财政等行政部门反映。集体经济组织对乡(镇)人民政府、上级农业和财政等行政部门提出的意见及建议,要认真处理,限期整改,及时作出答复。
第四十一条县科学技术和农业畜牧局、县委组织部、县财政局、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促进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规范化。
第四十二条县科学技术和农业畜牧局、县财政局应定期开展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专项检查,及时通报检查结果。
第四十三条农村集体“三资”经营和管理过程中发生违纪违规行为,追究责任人的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由若尔盖县科学技术和农业畜牧局、若尔盖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从2025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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