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府办规〔2026〕1号
各乡(镇)、县级机关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经十五届县人民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将《若尔盖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若尔盖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若尔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10月13日
为加强全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归集、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四川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细则》(川建发〔2009〕21号)、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川建房函〔2024〕3955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交存主体
按照国家、省住房城乡建设、财政部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相关规定:(一)已出售商品住宅,由购房人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的总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二)尚未出售住宅,由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先行代为交存;房屋出售后,开发建设单位代交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转由购房人承担;(三)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由物业产权人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按户设立业主分户账。
二、监督管理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县财政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下设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公室,承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日常归集、使用审核、台账管理等事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遵循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原则,一户一分户账核算。
三、交存标准
结合我县物价水平、建筑维修成本等因素,确定我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
1.配备电梯房屋:50元/平方米;
2.未配备电梯房屋:30元/平方米;
3.车库等配套物业:25元/平方米。
本标准可根据本地物价、建筑维修成本变动情况,由县住建局会同县财政局联合评估调整,调整前向社会公示。
四、交存方式及权属转移管理
开发建设单位、公有住房出售单位出售房屋时,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载明购房人首次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相关事项。
房屋不动产转让时,业主分户账内结余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随房屋不动产一并转让。原业主分户账结余资金,除交易双方另有书面约定外,由受让方向转让方支付。原业主未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业主分户账面余额不足首次应交金额30%的,由交易双方当事人协商后足额补齐。
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前,当事人持不动产权证书(商品房买卖合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原始交存凭证、交易双方身份证明、维修资金权属转让协议,到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公室办理业主分户账更名手续。开发建设单位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前,应当到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公室办理项目登记,填报《若尔盖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登记表》。
未按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不得向购房人交付房屋。购房人凭开发建设单位出具的缴款通知,到指定专户管理银行交存资金,并妥善保管缴款凭证。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公室通过维修资金管理信息系统核实资金到账后,方可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手续。
开发建设单位办理商品房首次登记时,应当提交房屋面积测绘报告、购房业主分户清册,由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公室核对资金交存情况;未售房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开发建设单位先行垫缴至专户管理银行,房屋出售后由购房人据实支付给开发建设单位。
(一)新建房屋
商品房办理首次登记前,未售房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开发建设单位代为交存;商品房出售时,该部分资金缴纳义务转移至购房人。集资建房办理首次登记前,由建设单位收齐业主应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由产权人交存资金,经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公室核对后缴存至专户管理银行。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车位,不单独计收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二)存量房
存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归集工作,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统筹组织、分步推进。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小区,由业主委员会督促业主交存;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属地社区居民委员会指导组建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委员会,负责归集督促。
五、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
(一)使用范围与费用分摊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保修期内的维修责任,由建设单位依法承担;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日常维护养护内容,不得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共用部位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共用设施设备包括:电梯、天线、公共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维修、更新、改造费用,由列支范围内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比例分摊。涉及尚未售出物业的,由开发建设单位按未售物业建筑面积分摊承担。
(二)申报程序
1.常规维修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委员会、相关业主或者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编制维修方案及工程预算,依法组织业主表决。经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并在小区显著位置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由申请人向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公室提交申报材料。可采取书面征求意见、电子投票等方式组织业主表决。
2.紧急维修(应急使用)发生危及房屋使用安全或者人身安全紧急情形(经鉴定为危房、电梯故障停运、主供水管爆裂、消防设施失效瘫痪、外墙脱落险情等),可实施应急使用,先行组织维修,事后补办业主表决、公示等相关手续。应急维修方案经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公室、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或属地社区现场确认后实施。
申请人对申报材料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隐瞒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三)现场核查与竣工验收
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公室收到使用申报材料后,及时安排工作人员会同业主委员会相关人员现场查勘,核实维修内容、开展预算初审。维修项目可由业主自行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法人维修企业垫资实施;也可由县住建局按照公平竞争程序确定维修单位。
工程竣工后,由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会同小区现场鉴证小组(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3名及以上业主代表组成并签署意见)组织竣工验收,维修单位提交工程结算资料用于审核;工程金额较大项目可委托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审核结算。
(四)资金拨付
项目竣工验收、结算审核完成后,业主委员会(业主代表)或施工单位提交备案表、合法票据、收款账户信息、经办人身份证明等资料,报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公室审核报批。审核通过后,7个工作日内办理资金转账拨付,资金原则上直接拨付至维修施工单位对公账户。
六、资金续筹、保值增值与信息公开
业主分户账面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次应交金额30%的,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公室、属地社区、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业主及时足额续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在保证资金安全、保障正常使用前提下,按国家、省规定方式保值增值,增值收益计入对应业主分户账,归业主共有。
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公室定期向业主公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归集、使用、结余、增值收益情况,为业主提供资金查询服务,接受业主监督,并依法接受审计部门审计监督。
七、法律责任
(一)开发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垫缴、代收、移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违规交付房屋的,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依法予以处理,纳入企业信用管理。(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虚报、伪造材料等手段套取、侵占、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当追回资金;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八、附则
(一)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四川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细则》及省、州相关规定执行。(二)本办法由若尔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若尔盖县财政局共同负责解释。(三)本办法自2026年11月13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本县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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