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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尔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若尔盖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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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府办函〔202123号 

各乡(镇)、县级机关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经十四届县人民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若尔盖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细则》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若尔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825

若尔盖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县委县政府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安排部署,加强过渡期中央、省级、州级和县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衔接资金)管理,提升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央和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川财农〔202136号)和《阿坝州中央、省级和州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阿州财农〔202122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衔接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及各级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资金。

第三条 衔接资金应当围绕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的总体目标、任务和要求,统筹安排使用,形成有效合力,发挥整体效益。

第二章预算安排与资金分配

第四条 按照过渡期内“保持财政支持政策总体稳定”要求,中央、省级和州级财政根据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任务的需要和财力情况,在年度预算中安排衔接资金。

县级财政要严格落实“四个不摘”要求,根据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任务需要和财力情况,每年安排一定规模的衔接资金,保持资金投入力度总体稳定。

第五条 县级衔接资金分配原则上先满足乡村振兴重点帮扶的乡(镇),结合年度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规划安排资金。县级可根据实际,统筹安排到县的省级、州级、不超过30%中央衔接资金和县级衔接资金,支持非贫困村发展产业、补齐必要的基础设施短板,以及县级乡村振兴规划相关项目。

每年分配资金选择的因素和权重,可根据当年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重点适当调整。

第三章资金支出范围与下达

第六条 衔接资金使用范围,具体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

1.健全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和帮扶机制,加强监测预警,强化及时帮扶,对监测帮扶对象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性措施和事后帮扶措施。可安排家庭种植业、家庭养殖业、民族手工业、农副产品加工业、农业产业服务、农旅结合和农产品销售等产业发展所需的种苗、场地、设施设备、必要的田间基础设施及生产奖补,以及小额信贷贴息、生产经营和劳动技能培训、公益岗位补助等支出。低保、医保、养老保险、临时救助等综合保障措施,通过原资金渠道支持。监测预警工作经费通过各级部门预算安排。

2.“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支持实施带动搬迁群众发展的项目,对集中安置区聘用搬迁群众的公共服务岗位和“一站式”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等费用予以适当补助。对规划内的易地扶贫搬迁贷款和调整规范后的地方政府债券按规定予以贴息补助。

3.外出务工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帮扶对象)稳定就业,可对跨省就业的脱贫劳动力适当安排一次性铁路、公路和水运(路)交通补助。采取就业帮扶车间、以工代赈、生产奖补、劳务补助等方式,促进返乡在乡脱贫劳动力发展产业和就业增收。可适当安排资金用于组织稳定脱贫人口(含监测帮扶对象)就业岗位。对吸引脱贫劳动力就业较多、带动带领脱贫劳动力发展较好的农业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可根据吸引和带动带领脱贫劳动力就业增收情况,可给予适当奖补。继续向符合条件的脱贫家庭(含监测帮扶对象家庭)安排“雨露计划”补助。

(二)支持衔接推进乡村振兴

1.培育和壮大欠发达地区特色优势产业,并逐年提高资金占比。支持特色优势农业全产业链发展。支持农业品种培优,推进建设绿色、标准化、信息化和旱涝保收、能排能灌、宜机作业的种养产业基地。统筹发展农产品初加工、精深加工和综合利用加工。推进农产品田头市场、仓储、保鲜、冷链物流等流通设施建设,推动产销对接和消费帮扶,解决农产品“卖难”问题。支持必要的产业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推进一二三产业和农旅文产业融合发展,拓展农业功能价值。支持农产品品牌打造,开展品牌营销和宣传。支持脱贫村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支持现代农业产业园区和四川省“10+3”及阿坝州“6+N”农业产业体系建设,支持脱贫地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动发展壮大特色优势农业产业,推动农业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2.补齐必要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和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短板。主要包括水、电、路、网等农业生产配套设施、污水处理管网建设及运行维护,以及垃圾清运等小型公益性生活设施。教育、卫生、养老服务、文化等农村基本公共服务通过原资金渠道支持。

3.实施少数民族特色产业和民族村寨发展、困难群众饮用低氟边销茶,以工代赈项目,欠发达国有农场和欠发达国有林场巩固发展,农村脱贫残疾人巩固提升项目。

(三)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其他相关支出

第七条县级可根据资金项目管理工作需要,按照不超过1%的比例从到县的上级衔接资金中统筹安排、据实列支项目管理费,不足部分由县级财政解决,可从县级衔接资金中统筹安排。项目管理费主要用于项目前期设计、评审、招标、监理以及验收等与项目管理相关的支出。统筹整合的衔接资金,项目管理费按照整合后的相关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八条 衔接资金(含项目管理费)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一)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二)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三)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四)弥补企业亏损;

(五)修建楼堂馆所及欠发达国有农场、国有林场棚户(危旧房)改造以外的职工住宅;

(六)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偿还债务和垫资;

(七)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

(八)有明确的资金来源渠道、补助标准和筹资责任的项目,不得重复和超标准安排;

(九)其他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无关的支出。

第九条 对整合的到县衔接资金使用管理,严格按照统筹整合试点有关要求执行。

第十条 衔接资金实行资金、任务、权力、责任“四到县”制度,由县级根据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年度计划、目标任务等自主安排使用。除中央、省委省政府和州委州政府确定的重大项目外,资金项目审批权限到县级,强化管理责任。

第十一条 县乡村振兴领导机构要充分发挥资金引导作用,统筹整合使用相关财政涉农资金,确保资金使用精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按照国家、省、州相关政策规定,积极探索创新体制机制,撬动更多金融资本、社会和帮扶资金投入巩固衔接工作。

第十二条县财政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在规定的时间内下达资金。

县财政在收到州级财政下达的中央、省级和州级衔接资金后,30日内将资金下达项目主管部门(单位),在县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县级衔接资金年度预算后30日内将资金下达项目主管部门(单位)。

第十三条 各乡镇和各相关部门应当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转结余的衔接资金,按照国家、省、州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相关规定管理。

第四章项目申报和审批

第十四条建立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在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乡镇人民政府按照突出重点、整合资源、避免重复建设等原则,在每年年终按照衔接资金扶持范围和县拟安排的资金规模,编制乡镇项目计划,报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照轻重缓急进行排序,报送县乡村振兴局建立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未纳入项目库的项目原则不予以立项,不安排资金。

第十五条项目申报。县乡村振兴局根据年度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目标任务,结合项目库及年度资金计划编制年度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方案,经政府常务会或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会审同意后上报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备案,对于用途发生调整的涉农整合资金,由县人民政府报县人大常委会审批,县财政及时调整预算指标,按实际用途列相应支出科目,并下达到相对应的资金使用或项目管理部门。

第十六条项目实施方案批复。项目立项后,项目申报单位应在15个工作日内按照要求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报县政府审批。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伪造、拆分项目;不得将衔接资金用于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无关的项目;除续建项目外,已立项批复的项目不得以相同建设内容向项目主管部门或者其它部门重复申报。如有以上行为的,项目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当年和下一年度项目申请,同时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 项目实施和监管

第十八条年度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项目计划下达后,项目涉及乡镇要成立由乡(镇)长任组长的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项目实施领导小组,落实主管领导及1-2名项目资金管理人员,具体参与项目实施方案审查、合同签订、实施跟进、竣工验收,负责报账资料审查及资料档案的收集整理等工作。

第十九条项目村要成立项目实施管理小组、质量监督小组和理财小组,每个小组由项目村村民民主选举3-5人组成,并接受乡镇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项目实施领导小组的领导。

项目实施管理小组的职能主要是制定项目实施方案,落实自筹资金和投工投劳,负责工程招标等事项;项目质量监督小组参与项目实施全过程,负责工程质量监督等事项;项目理财小组负责项目资金的使用监督等事项,确保项目资金安全和使用效益。

第二十条项目实施实行公示公告制、合同管理制、质量保证制、招标投标制、监理制、项目审查制。

(一)公告公示制。项目立项后,项目审批单位必须及时通过本级政府门户网站、部门网站或者本地主要媒体公开项目相关信息,主要包括资金规模、资金来源、资金用途、使用单位、分配原则、分配结果等,同时公布监督电话,受理并反馈社会各界反映的意见和问题。项目启动后,项目实施单位必须及时在项目区通过公开栏(墙)、项目标志牌等公开相关信息,主要包括项目名称、实施地点、建设内容、实施期限、实施单位及责任人、资金来源、资金构成及规模、政府采购及招投标情况、预期目标、受益农户、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等。

县级在收到上级下达资金后60日内,由对应的项目主管部门将资金安排等情况在政府门户网站或主要媒体公告公示。

项目实施乡(镇)、行政村及其他项目实施单位在收到县级下达资金后10日内,对项目名称、投资规模、资金来源、实施地点、建设内容、实施期限、实施单位及责任人、受益对象、补助标准等在乡(镇)政务公开栏、村务公开栏或以广播、手机信息等形式公告公示;项目竣工后10日内,对项目完成情况公告公示。

(二)合同制。项目实施单位要与施工单位签订合同,明确责任、建设内容、建设期限、质量标准、合同价款、施工安全和违约责任等。

(三)质量保证金制度。项目承建单位或者物资供应单位预留的工程质量保证金不低于该项目财政衔接资金总额的3%。工程完工交付使用且质保期期满后,如果未出现质量问题,项目实施单位提出请款申请,经县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后拨付工程质量保证金。若工程存在质量问题,项目主管单位应将工程质量保证金转作维修费用,并按项目实施合同书规定的有关条款进行相应的处置。

(四)招标投标制。项目实施和管理过程中有关事项属于政府采购和招投标范围的,必须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和招投标有关规定执行;未达到政府采购和招投标标准的,项目实施单位必须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要求实行阳光操作,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供应商。

(五)监理制。项目资金投资在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招投标或政府采购工程类项目,应引进专业监理单位进行质量监理。

(六)项目审查制。财政衔接资金、整合的涉农资金投资在20万元以上的招投标或政府采购项目需进行审查。

第六章项目验收及资金报账

第二十一条项目验收。项目由乡镇村全面自查验收,乡镇村初验后申请对应的项目主管部门进行复验并出具项目验收报告。由村组或涉农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的,由乡镇或项目实施单位组织初验,初验合格后,由对应的项目主管部门对验收结果进行验收。户办工程项目和技术含量低、投资规模小(5万及5万以下)的项目(以下简称“小项目”)一次性验收;技术含量高、工程量较大、工期较长的项目,由对应的项目主管部门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分阶段验收。

第二十二条验收依据。项目主要依据县级审批下达的年度计划文件和项目实施方案等批复文件进行验收。

第二十三条验收程序。项目竣工后,项目实施单位要及时办理项目竣工决算,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并逐级申请验收。项目村向所在乡镇提出验收申请后,乡镇政府应及时对项目进行现场验收,验收合格后,向对应的项目主管部门上报验收申请,并提供相关验收资料。对应的项目主管部门接到乡镇或涉农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申请验收报告及相关资料后,需组织成立项目验收小组,对符合条件的项目要在1个月内开展验收工作,验收办法参照阿州财农﹝202122号文件执行。乡镇验收组由乡(镇)项目实施领导小组成员构成。对资金量较大、技术含量较高的项目,可通过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的方式,引入具备资质的第三方参与验收。

第二十四条项目资金报账在项目通过验收组验收合格并由项目单位提供准确完备的报账资料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需补充报账资料的,应在收到报账资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通知项目单位。

第二十五条衔接资金报账申请人应及时提供真实、有效和完整的报账凭据。报账依据具体包括:

(一)若尔盖县衔接资金报账审批表(沿用各单位现在的报账审批表);

(二)项目立项批复文件(或项目资金文件);

(三)项目实施计划书(或项目实施方案);

(四)“一事一议”会议纪录资料(讨论确定项目实施内容、建设方式、项目实施管理小组、质量监督小组和理财小组组成人员等情况,该记录须有受益村(组)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参会并签字);并附有同一参照物项目建设前、建设中、建设后图片。

(五)项目实施责任书(对应的项目主管部门与乡镇签订责任书、乡镇与村签订责任书);

(六)项目实施廉政承诺书、质量承诺书、项目报帐资料真实性承诺书;

(七)项目公示公告资料(包括公示内容图片资料和公示结果无异议的情况说明);

(八)单位或牵头人承建项目需提供:项目委托书、施工合同(协议书)、资质证书、身份证和银行卡复印件;

(九)自行采购项目需提供物资采购询价资料;

(十)税务发票及原始凭证(项目实施乡镇、村委会及主管部门法人签属报账意见及金额,并加盖单位公章;其他原始凭证需有经手人、村负责人、监督员代表签字);

(十一)乡镇等项目实施单位初验报告;

(十二)县级项目竣工验收单(沿用各单位现在的竣工验收单);

(十三)基础设施类项目另需提供:①项目概(预)算、竣工决算表;②审计报告;③工程后期管护措施等;④民工工资发放审核表(或以工代赈方式项目劳务报酬发放花名册)⑤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十四)产业项目及其它到户项目另需提供:①以现金(一折通)实物形式直接补助到农户的,需提供到户现金或实物补助发放花名册表(含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补助类型、金额或实物名称、规格、数量等内容),发放花名册必须经领取人、经办人签字并按手印后加盖村委会和乡镇政府公章;②项目实施方案中涉及的其它资料(如土地流转或租赁合同、与农户签定的劳动用工合同等);③集体经济项目后期管护方案和农户利益联结机制等;④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十五)农户能力建设项目另需提供:①培训通知、签到表;②培训内容、课时安排、聘请授课教师、培训场面图片等资料;③决算报告;④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二十六条 项目启动时,可根据项目实施单位的项目启动申请预拨不高于项目合同价30%启动资金(项目实施单位需向对应的项目主管单位提交申请签字方可预拨)。项目实施过程中,按照合同约定拨付项目进度资金,项目完工后,经项目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拨付剩余资金。

第七章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七条 按照州财政局《关于印发〈阿坝州中央、省级和州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阿州财农〔202122号)要求:

(一)财政部门负责预算安排、资金下达、资金监管。

(二)乡村振兴、发展改革、民族宗教、科农、林业草原、交通、住建、水务、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文旅、残联等部门为对应的项目主管部门负责资金和项目具体使用管理、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工作,按照权责对等原则落实监管责任。

第二十八条县级项目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审计、纪检监察部门做好资金和项目的审计、检查等工作。乡镇要充分发挥基层监管职能作用,加强对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的检查,发现违规问题及时制止并报告上级财政等相关部门。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应的项目主管部门视情况采取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者整改不力的,视情况收回部分或全部项目资金,并扣减项目实施单位下年度的资金分配计划:

(一)项目实施方案批复后,确需调整而逾期未调整的,或者不按照项目实施方案实施,擅自调整项目实施地点、实施内容等。

(二)项目未按规定期限完成(因自然灾害、政策等不可抗拒因素影响的除外)。

(三)拒不接受财政部门、对应的项目主管部门或其他部门监督检查的。

(四)项目实施单位或部门在项目申报、实施中存在弄虚作假、挤占挪用、骗取项目资金等行为的。

(五)未按规定要求报送相关资料的。

(六)其他不符合衔接资金使用规定支出的。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本细则自印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五年。本细则如与州财政局《关于印发〈阿坝州中央、省级和州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阿州财农〔202122号)有冲突之处,以阿州财农〔202122号文件为准,原《若尔盖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细则》(若府办发〔2020122号)作废。

第三十一条本细则由县财政局会同县乡村振兴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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