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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 2022-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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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尔盖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若尔盖县湿地保护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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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府发〔202226

各乡(镇)、场,县级机关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若尔盖县湿地保护管理办法(暂行)》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若尔盖县人民政府

2022516

若尔盖县湿地保护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为加强对若尔盖湿地及若尔盖国家湿地公园的保护管理,维护生态平衡,保护湿地功能和生物多样性,保障湿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促进经济社会、人居环境与自然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四川省林业厅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林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通知》《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实施〈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实施办法〉的变通规定》《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湿地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若尔盖县湿地公园、湿地自然保护区内未批先建、乱搭乱建、乱采乱挖等违法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具体施行范围如下:1.若尔盖国家湿地公园范围:白河规划范围南部(上游)起自209省道和唐(唐克镇)—热(热当坝)公路交汇处附近,与四川喀哈尔乔县级湿地自然保护区接壤,下游至白河与黄河汇口处,白河右岸分别以唐克镇城镇规划范围和唐—热公路为界,白河左岸以唐克镇至阿坝县的公路为界。黄河规划河段上游起自沃琼公玛附近的黄河大拐弯处,与四川喀哈尔乔县级湿地自然保护区接壤,下游至瓦延诺尔措附近的黄河大拐弯处止,该段范围左界以黄河中心线(四川与甘肃省界)为界,黄河与白河交汇处以南的黄河规划河段右岸分别以唐克镇—沃琼公玛之间的现有公路、郎哲山山脊以及白河大桥至所藏之间的现有牧道为界,并与白河规划范围相接。黄河与白河交汇处以北的黄河规划河段右岸以唐-热公路为界,至辖曼种羊场场部后沿一条牧道连接至黄河主河道。2.喀哈尔乔湿地自然保护区的范围北起248国道唐克镇—若尔盖县城段,西以黄河为界,南止红原县日干乔湿地自然保护区北界,东迄若尔盖至川主寺的213国道。3.若尔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区范围:北面至唐克—红星公路,南面抵唐克—若尔盖县城公路,东面至若尔盖县城—迭部213国道,西面抵彻尼亚河、黑河、唐克—红星213国道。

第四条 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湿地公园、自然保护区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湿地管理、农业畜牧和水务、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发展和改革、公安、交通、旅游、工质食药监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湿地保护、建设和利用等有关工作。

第五条 国家湿地公园内禁止:开(围)垦湿地、开矿、采石、取土、从事房地产、度假村等任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建设项目和开发活动。湿地公园综合利用区可供开展生态经营、生态旅游。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保护区核心区建设与保护无关的任何设施;保护区缓冲区内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保护区实验区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的生产设施。保护区实验区可供开展生态经营、生态旅游。

第六条 若尔盖国家湿地公园规划的综合利用区开展生态经营、生态旅游,以及其他不损害湿地生态系统的利用活动,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征求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批准,且与湿地保护相协调,符合湿地公园总体规划要求,不得破坏湿地生态系统。

地方保护区的实验区内开展参观、旅游活动的,需提出方案经省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内开展参观、旅游活动的,需提出方案经省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七条保护区内未批先建的设施,由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强制拆除,造成的损失和费用由违法者自行承担,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保护区内生态环境造成损害的违法行为,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四条、三十五条,《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湿地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依法处罚。

第八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

第九条对违法建筑需依法强制拆除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本办法由若尔盖县环境保护和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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