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府规〔2023〕2号
各乡(镇)、场,县级机关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经十五届县人民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将《若尔盖县草原生态修复工程项目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若尔盖县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18日
若尔盖县草原生态修复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若尔盖县草原生态修复工程项目的管理,实现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提高项目管理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草原生态修复政策及《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草原生态修复工程项目是指通过人工种草、补播改良、草原有害生物防控以及围栏封育、禁牧、划区轮牧等措施,对退化、沙化草地、鼠荒地恢复植被,改善草原生态,提高草原生产力,促进草原生态与畜牧业协调发展而实施的草原基本建设工程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若尔盖县行政区域内国家财政或省级财政资金来源的草原生态修复工程项目。其它资金来源的生态修复工程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县林业和草原局作为全县草原生态修复工程项目组织管理部门,负责项目方案(作业设计)、施工、监理等招投标管理;负责项目实施、竣工验收及后期管护等监督管理。县财政局负责生态修复工程项目的资金监督管理,统筹安排草原生态修复工程项目结余资金。
第二章 项目招投标管理第五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必须进行招标。当地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执行。
第六条 招标组织形式。委托招标,由业主委托具有招标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或政府采购机构按法定程序招标。
第七条 招标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和其他方式
(一)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应当进行公开招标。
(二)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1.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三)其他方式。工程投资不满足以上规定的项目实施方案(作业设计)费、工程质量监理费不采用公开招投标方式,业主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自行确定招标方式,可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议价等方式。
第八条 不招标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成果;
(二)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三)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四)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第三章 项目施工管理
第九条 县林业和草原局负责项目施工管理。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履行项目法人职责,建立健全项目内控制度,做好施工管理工作。严格要求项目施工单位确定施工负责人、具有草原生态建设相应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现场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现场管理人员必须全程参与项目建设。对施工单位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保证项目建设质量,提高投资效益。
第十条 项目进度管理。县林业和草原局督促施工单位制定项目施工计划,明确重要时间节点,按施工计划有序推进项目建设。施工进度缓慢的,县林业和草原局督促施工单位及时采取措施加快建设进度。
第十一条 项目质量管理。县林业和草原局督促施工单位严把材料质量关、工程质量关,抓好各环节、各工序的质量控制。未经现场监理工程师签字,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也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第四章 项目监理管理
第十二条 县林业和草原局通过招投标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工程项目建设监理,并派专人对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督管理。严格要求项目建设监理单位确定监理负责人、具有草原生态建设专业背景的现场监理技术人员,现场监理技术人员必须全程参与项目建设监理。工程监理单位对建设质量、建设进度和资金使用进行监督控制。
第十三条 县林业和草原局严格要求工程监理单位依法依规依标做好旁站监理、监理日志记录、全过程影像资料收集、出具监理报告。
第五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 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不得截留、挪用或挤占。
第十五条县林业和草原局依据有关规定严格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县财政负责项目资金的拨付、管理与监督。县审计、监察部门对项目资金使用进行全程督查。
第十六条项目资金实行预算管理制度。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不得超预算支出。项目预算一经确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调整。有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应按规定的程序报批。
第十七条 项目资金按照项目实施进度分阶段拨付,项目启动拨付不高于30%,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拨付不低于97%,余款待项目管护期结束且达到管护效果后拨付。
第十八条 项目竣工验收后,结余资金优先用于生态修复项目及后期管护。
第六章 项目工程验收管理
第十九条项目建设任务全部完成,完成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和审计后,方可组织项目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验收:
(一)存在重大项目建设质量问题的;
(二)未按照项目主管部门批复要求组织项目建设的;
(三)存在套取、虚报冒领、挤占挪用、擅自改变用途等重大项目资金管理违纪违法行为的;
(四)存在其他重大违规违法行为的。
第二十条 项目完成后具备验收条件的,项目施工单位须在1个月内提出工程验收申请,并提供全套工程资料,县林业和草原局按本办法及时组织工程验收。
第二十一条由县林业和草原局会同有关部门和省、州相关专家组成工程验收组,按照本办法对工程项目建设情况和建设质量进行全面验收,并形成工程验收报告。
第二十二条项目工程验收需提交的材料及相关文件:
(一)中标通知书;
(二)工程验收申请;
(三)自查自验报告:含经批复的实施方案(包括设计文本、设计图、小班一览表等),相关合同,施工日志,施工前、中、后全过程影像资料,物资检验合格证,物资出入库清单等;
(四)上级林草主管部门或县人民政府对项目作业设计(实施方案)的批复文件(复印件)、项目调整变更批复文件(复印件);
(五)项目建设效益评价报告。县林业和草原局组织第三方机构对工程建设取得的效果进行分析、评价,形成项目建设效益评价报告(复印件)。
第二十三条验收内容以批复的作业设计(实施方案)为依据,重点核查建设地点、建设面积、建设内容、工程措施、预期技术经济指标等是否达到作业设计(实施方案)要求(详见附件1草原生态修复项目验收技术细则、附件2草原鼠虫害治理项目验收技术细则、附件3沙化草地治理项目验收技术细则)。
第二十四条 工程验收组对工程进行全面验收和分项打分后,作出评价,形成工程验收报告(详见附件1、附件2、附件3)。对验收不合格的提出限期整改,待达到验收要求后,再行组织验收。
第二十五条 县林业和草原局负责项目档案管理。及时收集保存项目建设的相关文件、设计方案、招投标文件、工程验收报告、工程监理报告、统计数据、影像资料等,规范做好纸质资料归档保存和档案资料电子化备份保存。
第七章 项目建后管护
第二十六条 总体要求。按照“统一保护防治,属地主体责任”的原则,确保草原植被盖度逐步增加、生态质量持续提高、生态功能稳步发挥,实现“治理一片、成效一片、保留一片”目标。
第二十七条 草原生态修复项目验收合格后由县政府移交给辖区镇(乡)人民政府管理,镇(乡)人民政府建立管护机制,明确管护目标,负责管护工作。
第二十八条 县、镇(乡)、村、草原经营使用者层层签订管护责任书,确定管护责任区,落实管护人员(生态管护员)。
第二十九条 县林业和草原局负责生态管护员业务指导、监督检查工作。生态管护员佩戴巡护标志开展日常巡护,按照“勤巡带、勤检查、勤宣传、勤记录、勤汇报”的工作要求,如实填写好当日管护日志,发现病虫鼠害、超载过牧等问题及时上报县林业和草原局,同时维护好管护基础设施,对破坏宣传牌、围栏等管护设施、乱采滥挖、乱占滥用等违法违规行为要予以制止,及时上报,并协助相关部门开展案件调查。
第三十条 县政府把草原生态保护修复项目管护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对成绩突出的镇(乡)、村、个人,予以通报表扬;对未完成管护任务的,限期整改问题,予以通报批评。
第三十一条 县林业和草原局通过向上级申请管护经费,或由县人民政府安排林草生态保护修复工程结余资金、罚金,用于项目验收后的管护工作。
第三十二条 实行草原生态保护修复工程管护监督有奖举报制度。
项目区农牧民群众及可对草原生态保护修复工程管护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实名向县林业和草原局举报,县林业和草原局会同镇(乡)人民政府对举报问题进行复核确认;对举报属实者,给予通报表扬并奖励人民币500元-2000元。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若尔盖县林业和草原局负责解释。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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